·国家质检总局严正声明——从未委托或批准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从事质量信用等级评估工作·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维权公告(由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在《中国质量报》2006年8月29日第二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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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维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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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以下简称:我会)不断接到部分会员单位有关我会与所谓的“中国质量监督检验协会”、“中国产品监督协会”、“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协会”、“中国产品质量检验协会”、“中国质量监督管理协会”、“中国质量经济学会”、“国际产品质量检验协会”、“中国质量信用评价中心”等冠以“中国”、“质量”、“检验”等字样的组织与我会及我会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是否有关联的咨询。现就有关问题公告说明如下: 1、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第七条明确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我会向国务院负责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实:中国质量监督检验协会、中国产品监督协会、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协会、中国产品质量检验协会、中国质量监督管理协会、中国质量经济学会、国际产品质量检验协会、中国质量信用评价中心等上述冠以“中国”、“质量”、“检验”等字样的组织均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的社团法人资格。 2、经我会向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核实:我会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的直属、挂靠单位中没有中国质量监督检验协会、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协会等上述名称的机构。 3、我会谨此郑重声明: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与中国质量监督检验协会、中国产品监督协会、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协会等冠以“中国”、“质量”、“检验”等字样的上述组织无任何关联,如上述组织在对外宣传或开展的工作中涉及我会名义,均系假冒我会的名义;我会亦将保留通过相关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4、我会谨此一并提醒广大会员单位:上述组织开展的涉及质量和质量检验等范畴的活动,我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国家质检总局主管下的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领域的唯一国家级质量检验专业社团,均不认可。 5、我会会员工作的对外统一联系方式为:电话(010-84250361、64201931),传真(010-64280152),Email:hy@chinatt315.org.cn,凡以其它方式与会员单位联系工作的,均系假冒我会名义。 6、敬请广大会员朋友切实维护我会声誉,对社会上个别单位和个人假冒我会名义、侵害我会名誉的行为,及时向我会反映,并自觉抵制上述擅自冠以“中国”、“质量”、“检验”等字样的组织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所开展的任何活动,以免上当受骗。
特此公告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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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维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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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编号:社证字第325号),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期,我协会不断接到有关我协会与所谓的“中国质量监督检验协会”、“中国产品监督协会”、“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协会”、“中国产品质量检验协会”、“中国质量监督管理协会”、“中国质量经济学会”、“国际产品质量检验协会”、“中国质量标准研究中心”、“中国质量信用评价中心”等冠以“中国”、“质量”、“检验”等字样的组织与我会及我会业务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是否有关联的咨询。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经我协会向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司(局)核实:我协会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的直属、挂靠单位中没有中国质量监督检验协会、中国产品监督协会、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协会、中国质量监督管理协会等上述名称的机构和组织。 2、我协会与中国质量监督检验协会、中国产品监督协会、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协会、中国质量监督管理协会等冠以“中国”、“质量”、“检验”等字样的上述组织无任何关联;如上述组织在对外宣传或开展的活动中涉及我会名义,均系假冒,我协会将保留通过相关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3、我协会将一如既往地全面贯彻落实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八严禁”的禁令,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中坚决杜绝乱收费、乱办班、乱发证、乱评比、乱发牌匾等违规行为;上述冠以‘中国’、‘质量’、‘检验’等字样的组织开展的涉及质量和质量检验等范畴的乱收费、乱办班、乱发证、乱评比、乱发牌匾活动,我会坚决反对,并均不认可。 4、敬请广大企业对社会上一些有关组织和以假冒我会名义进行“五乱”活动、损害我会声誉的行为,要引起警惕并自觉抵制,以免上当受骗;也可及时向我会反映(电话:010-84250361、64201931,传真:010-64280152,Email:315@chinatt315.org.cn)。 特此公告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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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已停止将于9月下旬在江苏省举办 “质量与创新研讨会”的情况说明 (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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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8日,协会会员工作部接到江苏省一些知名企业(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关于“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将于9月下旬在江苏省举办质量与创新研讨会”的反映。经会员工作部向协会综合部和协会秘书处负责人核实,该研讨会江苏省内的承办单位在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有违协会的相关规定和协会举办本次研讨会目的和意义。协会秘书处相关负责人对会员单位的反映高度重视,决定停止举办本次研讨会,并明确要求本次研讨会组织承办单位立即停止相关组织工作,且必须做好相关善后处理事宜,责成研讨会组织承办单位对拟参会企业所交纳相关费用全额退还。 协会会员工作部谨此敬告广大会员单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近期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的“热点关注”栏目及《中国质量报》(2006年8月29日第二版)所发布的《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维权公告》已强调指出“我协会将一如既往地全面贯彻落实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八严禁’的禁令,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将坚决杜绝乱收费、乱办班、乱发证、乱评比、乱发牌匾等违规行为”。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咨询电话:010―84630943、84630939、84250361,联系人:张炯、李晓光、杨晓东。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会员工作部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